7月23日,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为保障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海南印发《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李春林介绍,《认定办法》具有三方面的鲜明特点:
一是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封关运作前,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企业采购的所有境内料件,均需计入境内料件价格。封关运作后,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经本办法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其价格可以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减,从而有利于推动加工增值备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海南自产货物。
二是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申请审核全程线上高效办理。依托“单一窗口”,建设相关功能模块,实现海南自产货物企业申请、市县初核、省级复核等程序全部线上办理;推行相关单位并联审核模式,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提高审核效率;实行审核后网上公示,动态调整《企业名录》,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体现公开公正。
三是实行电子台账+海关备案全流程管理。海南自产货物企业在“单一窗口”建立供货电子台账,加工增值备案企业也在同一平台填报采购信息,并推送至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备案;海南自产货物购、销、存等数据全部在系统线上流转,对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的年供货量,以企业申请认定时的年产能为上限,进行总量自动控制,海南自产货物使用的管理效率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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